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 務」,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 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監察人,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亦適用之。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具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之關係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四款所規定「違反誠信 原則之行為」,係指申請公司或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之從屬公司, 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且情節重大而無合理事由者: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二、犯商事、金融、證券、稅捐稽徵等法律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 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 三、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四、有其他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 或公眾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