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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業之合理性。
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
之。
第 23-1 條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淨值
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台幣五
億元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業之合理性。
第 24 條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款所規定「有嚴重影
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
係指申請公司或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之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其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
    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其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第 28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五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
台幣二億四千萬元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業之合理性。
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
之。
第 29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六款所規定「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
職務」,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
    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三、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監察人,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