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 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 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 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 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 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 ,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 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