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公報所 規定之定義。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 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 ,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 轉行為。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暨第十九條第 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項所規定「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 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 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 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