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
      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
      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
      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
      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
      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
      ,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
      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
第 17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第 29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六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三、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