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市值,係指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 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 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市值係指 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 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