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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
    利影響之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第 8-1 條
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
    利影響之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
    適用之。
第 25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之合
    併財務報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第 32 條
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
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
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
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
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