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 利影響之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 利影響之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 適用之。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之合 併財務報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 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 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 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 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