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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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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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
大勞資糾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二、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
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
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三、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污染環境」,係指公司或
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二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
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者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
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
許可證者。
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
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
六、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
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但污染控制計畫或
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環保機關核定、整治費用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
列且對營運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第二項第二款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
成報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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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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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財務報告」,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出具否定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二、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三、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公司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
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同款所規定「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在申請上市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內部
控制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
核制度。
二、經本公司實地查核,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
核制度合理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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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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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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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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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六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四、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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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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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
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二、未依法提撥或繳納重要營運據點之法定勞工保險金。
三、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
法令被行政機關或法院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
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污染環境」,係指公司或
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環
保機關處以連續處罰之行政處分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
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環保機關或法院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
染相關許可證者。
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
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
六、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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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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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在申請上市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美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或內部控制相關法令規
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二、經本公司上市審查程序規定,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合理運作者。
同款所規定「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下
列情事之一:
一、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制,經會計師出具否定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二、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三、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公司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
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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