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 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 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 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六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 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 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 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四、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