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第六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市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第一上市、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以 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 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 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二、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以上 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 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三、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 市公司者,以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改列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 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申請改列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 低者。 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十 二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股份發行總額,於發行公司採行 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票面金額與發行股數乘積;於發行公司採 行無票面金額股者,為同種類之股票同次發行價格與發行股數乘積,分次 發行者,為歷次乘積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