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easures for Responding to Natural Disasters
一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款 券順延辦理。 (二)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 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而全體證券商 當日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
二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時: (一)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 否,其應屆交割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款項部分: (1) 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 億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受災 區域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 行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3) 前款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佰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 為墊付辦理交割。 2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 戶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辦 理。 (2) 天然災害侵襲地區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或該地區 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證券商無法送存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 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 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將其同一結算期應 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轉入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 ,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 (三)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下列原則處理: 1 當日上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處理。 2 當日下午停止上班時,該區域內之全體證券商當日上午應屆交割 之款項正常辦理,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本公司並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宣布轄區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 班時,該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交割款 券得順延辦理。如經確定無法辦理交付交割代價者應檢具書面說明 ,並申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證券交割作業則比照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五) 受災區域外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 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該等證券商應負擔本公司向銀行 融通之利息。
三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害區域內停止營業證 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 買賣。
四 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