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easures for Responding to Natural Disast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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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款
      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當日成交之鉅
      額買賣屬成交日交割者,其款券交割均順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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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且
      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
      商不得提出異議。                                          
      1.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之
          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
          。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
          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
          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
          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
          成交割,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
      2.證券部分: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照
        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
        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
        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
        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
      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二、(二)之規定辦
      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
      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
      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二)、1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