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證券商之研究人員於研究報告發布前,除證券商或證券商之海外母(總)
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所進行之研究報告審核程序中與審核
部門之必要討論外,不得與研究部以外任何人討論其內容。
第 6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得以自行或委外方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
究報告,並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
前項研究報告應由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已向本中心
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撰寫。但前項研究報告自外國證券機構取得
者,得以向本中心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複核方式代替之。
研究報告係自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
取得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不得影響研究人員獨立性。
第一項研究報告之範圍,得依在本中心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所屬產業之關
聯性,擴及非在本中心上櫃或登錄興櫃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未經營該等
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於該研究報告以顯著字體加註「非推介
」,且不得受理客戶委託買賣該等非推介之有價證券。
第 7 條
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或權
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據以推介。
研究報告得由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
以公司名義採系統或網路直接交付客戶,不受前項需經負責人或權責部門
主管核准之限制。
證券商採前項方式交付研究報告者,應同時交付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及
至少一名負責推介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處理相關事宜。
研究報告,得提供予非客戶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第 10 條
證券商以出版或發行刊物(下稱研究報告)方式執行推介時,所分送之書
面資料應明確標示撰寫者、出版者、資料日期並應加註「推介資料僅供參
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及「
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媒體如徵求證券商同意其轉載研究報告,證券商於考量其自身及客戶之權
益維護後,如同意媒體轉載,其轉載內容不得涉及預測個股目標股價、未
來營收及每股盈餘,或雖未直接提出建議買賣價位,惟提及支撐或壓力點
等。
媒體轉載報導與研究報告有差異或未完整說明分析原則致可能引起投資人
誤解者,證券商應於二個營業日內(不含當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向該
媒體加以澄清。如有未經證券商同意即行轉載之情事,證券商除在公開資
訊觀測站澄清外,並向該媒體提醒,轉載須取得證券商之同意,惟其轉載
如無前項規定不得涉及之內容且不致引起投資人誤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