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除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普通公司債及金融 債券承銷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 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二十;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百分之十。 前項有價證券如有分不同券別發行者,其承銷總數以分券或拆券後單一券 別承銷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