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投標單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
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一、投標價格低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者。
二、投標數量低於最低每標單位者。
三、投標單未經簽名或蓋章者。
四、所填寫之投標價格或投標數量經塗改後未加蓋印鑑或模糊不清致不能
    辨認者。
五、未繳足投標保證金或未繳交投標處理費者。
六、投標單未填寫退款帳戶者。
七、曾經有違約不履行繳款紀錄者。
八、投標人身分牴觸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每股 (或每張) 投標價格最小單位至分為止,分以下採四捨五入。
投標數量以一千股 (或一張) 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初次上市、上櫃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已上市、上櫃公
司現金增資、附認股權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之承銷案
件,承銷商應於投標單註明投標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未填列者為不合
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第 14 條
證券承銷商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投標單輸入電子媒體,並於開標日
上午十時前傳送至證交所輸入,競標結果之產生悉以此為準據,證券承銷
商就投標資料應加以保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