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1 條
證券承銷商以競價拍賣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左列期限內辦理有關投標、競
標等事項:
一、第一天:投標開始日。
二、第四天:投標截止日 (遇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一天) 。
三、投標截止日後第四個營業日為開標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投資人投標應逕自送達證券承銷商營業處所為之。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19 條
開標完畢,證交所應即列印開標報表,經證交所代表、發行公司代表及各
證券承銷商代表簽名。
前項開標報表應包括得標序號、得標單價、得標數量、得標總金額、得標
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設立所在地稅捐機關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
配之統一編號。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非全數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向本公會申
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
    三) 。
二、第四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 (退回第十二條第二項投標保證
    金) 。
三、後續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相關繳款事宜,應併同公開申購配售辦理。
前項第三款相關繳款事宜,依承銷商指定方式為之,其繳款截止日應與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中籤人認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
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
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 34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訂價及向本公
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
    。
二、第四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 (退回第十二條第二項投標保證
    金) ;繳款開始日。
三、第七天:繳款截止日。
四、第八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有價證
    券上市或上櫃。
五、第九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六、第十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公開招募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
請上市或上櫃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
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 39 條
一般投標資料證券承銷商應於開標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及得標人之投
標資料應於開標後保存一年備查。惟證期會、證交所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
求延長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