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承銷團為辦理競價拍賣,得將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
投資人,並得召開發行說明會。
第 17-1 條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案
件採競價拍賣者,應採單一價格標,即證交所辦理開標時,依投標價格高
低順序,由投標價格較高者依序累計投標數量,並以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
賣數量之最後投標價格為單一得標價格;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
採競價拍賣者,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應以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最低承銷價格為單一得標價格。
投標價格高於 (含等於) 單一得標價格者即為得標人,並一律以單一得標
價格為其得標價格。
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超過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就投標價格等於單一
得標價格之投標單,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如果超過以電子計
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
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之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競價拍賣賸餘部
分之承銷價格、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認購價格及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
初次上市、上櫃之首日掛牌價格及執行過額配售部分,以單一得標價格為
之。
開標結果除應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
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證交所及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 36 條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如有左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
:
一、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
    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四、受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之財團法人。
五、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
    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 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九、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 (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
第 41 條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款且全數以詢價圈購方
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應於訂價及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左列事項
: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及開始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相關應
    募書及繳款書。
二、第四天:繳款開始日,暨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退款日。
三、第七天:繳款截止日;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
    或上櫃。
四、第八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
五、第九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六、第十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辦理之承銷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依第二十一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非承銷團之自然人客戶遞交圈購單時,主
辦承銷商應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下之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係指未獲配售之圈購人所繳圈
購保證金,及獲配售圈購人所繳圈購保證金超過所配得有價證券應繳價款
部分之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圈購人繳款應扣除依前項規定予以退款 (或不予退款) 後賸
餘之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認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依第五項規定於收取圈購保證金時,應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