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1 條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日報連續登載二天承銷公告,並應依本公
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明書,及應配
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非全數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向本公會申
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
    三) 。
二、第四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 (退回第十二條第二項投標保證
    金) 。
三、後續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相關繳款事宜,應併同公開申購配售辦理。
前項第三款相關繳款事宜,依承銷商指定方式為之,其繳款截止日應與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
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
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 42 條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依前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除外) 對外公開銷售
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案件,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圈購配售公告 (公開申購承銷公告應併同辦理) ,開始
    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四) 或應募書暨
    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附件五之三) 或
    台灣存託憑證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六) 。
二、繳款期間:繳款截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申購申購人
    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
    致。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證券承銷商於圈購人承諾認購並成立交易後至第一項第二款繳款期間前,
得要求認購人繳交其認購數量應繳金額之全部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
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沒入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
第 53 條
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
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四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七天:                                                    
     (一) 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二)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
          未中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三)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 (或應募書) 以限時掛號
          寄發各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七) ,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第 55 條
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及
申購委託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應由主辦承銷商提供之;投資
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
第 56 條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
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台幣二十元,
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
人銀行帳戶扣繳。
第 58 條
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
    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第 59 條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
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
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
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已扣繳處理費不予退還。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分別備置
於本公會、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 (限所受託部分) 營業處所供查
閱。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
件通知申購人。
第 62 條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
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
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
,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
   (一) 承銷商餘額包銷。
   (二) 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
          櫃。
三、第十天:
   (一) 完成股東 (或債權人) 名冊整理。
   (二) 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二天:
   (一) 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 (二) 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3 條
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                                                    
   (一) 承銷商餘額包銷。                                      
   (二) 申請上市 (櫃) 公司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十天:                                                    
   (一) 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 (二) 申請上市 (櫃) 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二天:                                                  
   (一) 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 (二) 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4 條
依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
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
三、第十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購人得就所
    認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5 條
未上市 (櫃) 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
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
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