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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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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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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日報登載承銷公告,並應依本公會證券商
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明書,及應配
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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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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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投標期間之第一天於日報辦理競拍公告,並以書面及
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三、投標方式、期間及場所。
四、開標日期、時間及場所。
五、最低承銷價格及最低每標單位。
六、本次提出承銷總數量、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
認購數量、供競價拍賣之數量及投標保證金金額(投標保證金應不低
於投標金額百分之二十)。
七、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
八、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
九、股票初次上市、上櫃之承銷案件,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
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辦理退回投標保證金之相關事宜。
十、證券承銷商依第十二條收取投標處理費之相關事宜。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發行公司所屬行業有持股比例限制者(並請於投標
單中註明)。
十二、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前項第七款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
分之十。
第一項第八款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於公告內容載明第三十五條及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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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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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以競價拍賣配售辦理承銷,應於下列期限內辦理有關投標、競
標等事項:
一、第一天:投標開始日。
二、第三天:投標截止日(遇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一天)。
三、投標截止日後第四個營業日為開標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投資人投標應逕自送達證券承銷商營業處所為之。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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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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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圈購期間第一天於日報辦理詢價公告,並以書面及電
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
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及提出詢價圈購數量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比例。
三、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收取圈購保證
金時,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之情事。
四、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收取圈購處理費之相關事宜。
五、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六、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
七、圈購項目、圈購方式、期間及場所。
八、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
九、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前項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應於公告內容載明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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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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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
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六天:
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籤
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寄發各
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七 ),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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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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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及
申購委託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得自本公會網站下載或自行於
日報影印之;投資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辦理
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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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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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
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
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
,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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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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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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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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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
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承銷商餘額包銷。
三、第九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購人得就所認
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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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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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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