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5 條
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
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
開發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