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 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 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 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