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3 條
除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外,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
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六天:
    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籤
    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寄發各
    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七),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第 59 條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
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
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
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已扣繳處理費不予退還。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分別備置
於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限所受託部分)營業處所供查閱。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
件通知申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