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 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 開發行說明會。 前項發行說明會如於辦理圈購前召開,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發行機構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以其他法令規定之方式公告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 圍,並敘明後續最終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以詢價公告所載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