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圈購期間第一天於日報辦理詢價公告,並於圈購期間 開始前一營業日(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於前二營業日)以書面及 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 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及提出詢價圈購數量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比例; 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者 ,並應敘明將依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情形調整詢價圈購數量。 三、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 規定收取圈購保證金時,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之情 事。 四、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對獲配售之圈購人全額預收承銷 價款之相關事宜。 五、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收取圈購處理費之相關事宜。 六、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七、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之承銷價格 可能範圍之下限不得低於上限之百分之七十五)。 八、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 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九、圈購項目、圈購方式、期間及場所。 十、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 十一、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 者,承銷價格訂定之日期。 十二、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前項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於公告內容載明第三十 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公會 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依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作業時程表。 初次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 公會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申報日前三個月存託憑證表彰之股票價格是否 有異常變化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