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主辦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暨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 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於正式詢圈前先探尋主要法人或專業投 資人對價格與數量之需求,並留下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 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