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法人或自然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 (如附件一) ,填寫投標單委託承
銷團之承銷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
之虞者,承銷商得拒絕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投標人投標時,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投標
人並應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繳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投標應採密封方式為之,投標後其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證券承
銷商於投標期間不得拆封,且應彙總所接受之投標單並編列流水編號,於
投標截止日後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攜至本公會統一辦理拆封,逾時未
送達者本公會不受理之,並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負責。
投標人依第二項繳交投標保證金時,證券承銷商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
中明訂投標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第 26 條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