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法人或自然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 (如附件一) ,填寫投標單委託承
銷團之承銷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
之虞者,承銷商得拒絕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投標人投標時,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投標
人並應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繳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投標應採密封方式為之,投標後其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證券承
銷商於投標期間不得拆封,且應彙總所接受之投標單並編列流水編號,於
投標截止日後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攜至本公會統一辦理拆封,逾時未
送達者本公會不受理之,並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負責。
投標人依第二項繳交投標保證金時,證券承銷商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
中明訂投標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