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所定之 比例先行保留自行認購,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就未能全數銷售之有價證 券應自行認購部分,得不受該比例之限制: 一、已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可轉(交)換公司債、非採洽商銷 售之普通公司債、非採洽商銷售之金融債券及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承銷 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自行認購。 二、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外之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應保留承 銷總數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自行認購。 三、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承銷案件,得自行認購比 例上限為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四、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 件,得自行認購比例上限為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五、已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 別股(簡稱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公司債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 權公司債(簡稱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得分別訂定自行認購比例 ,惟不得超過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非 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得自行認購比例上限為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五。 七、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非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 得自行認購比例上限為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承銷案件承銷總數全數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每一承銷商先行保留 自行認購數量不得超過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遇有屬政府機關之原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放棄認購股份,其併入公開承銷部分,於計算第一項第 一款之承銷總數時得扣除之。 未經登錄興櫃交易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 案件,證券承銷商辦理對外公開銷售時,應先行保留承銷之普通股股份一 千股(存託憑證一千單位),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認購。 除上櫃轉上市案件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普通股股票初次上市(櫃) 前之承銷案件採包銷方式辦理者,主辦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由發行 公司協調股東按該次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一定比例,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 票供主辦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其相關作業應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為之。
除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 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外,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 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六天: 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籤 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寄發各 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七),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