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1 條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為止,於證券商
網站登載承銷公告,並以簡明方式於日報刊登,且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
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明書,及應配
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辦理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如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
人者,第一項所稱於日報刊登得以本公會網站登載替代。
第 6 條
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櫃(市)轉市(櫃)案件除外)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
提出承銷案件,如未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應以競價拍賣為之。但公營
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
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不
在此限。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
第 8 條
主辦承銷商為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應先行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名或蓋章後於投標開始日前三營業
日,向本公會申報:
一、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依第四條之一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
    行認購數量、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最低每標單位及每一投標單最高
    投標數量。
二、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
三、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四、決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五、依第七條規定保留部分有價證券由承銷團內各承銷商辦理承銷,其各
    承銷商名單及配得數量。
六、除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外,經競價拍賣後,其配售賸餘部分之分
    配方式。
七、向本公會洽定競價拍賣之期日與投標、開標時間。
八、發行公司應提供符合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五項不得參與投標及
    洽商銷售之名單予證券承銷商。
前項第二款所稱最低承銷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應以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
    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其上限;如屬未經登錄興櫃交易者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應議定合理之拍賣底價。
二、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不
    得低於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之九成。
三、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承銷案件,應依向主管機
    關申報籌資案件時所選定適當計價模型計算之參考價格為其上限。
四、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承銷案件,應不得低於理論價格扣除
    流動性貼水之 9  成。
第一項第六款之分配方式若採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
之人為限及不得有第三十六條所列之人為銷售對象。
第 13 條
投標單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
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一、投標價格低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者。
二、投標數量低於最低每標單位或超過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者。
三、未繳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者。
四、未填妥交易帳號(11  碼),或資料不實者。
五、未填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或資料不實者。
六、自然人未填妥出生年月日,或資料不實者。
七、未填妥股票代碼者。
八、投標人身分牴觸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九、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
十、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競價拍賣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十一、投標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投標有價證券保證金
      、投標處理費之合計金額者。
十二、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
每股(或每張)投標價格最小單位至分為止,分以下採四捨五入。可轉換
公司債之投標價格一律以百元價格計算。
投標數量以一千股(或一張)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第 16 條
除公開招募案件、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
後之認股權案件外,採全數競價拍賣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若得標總數量
達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該有價證券之首日掛牌價格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
分之承銷價格,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
四捨五入)為之,並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
為上限,但轉換公司債之首日掛牌價格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銷價格
,不適用前開有關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為上限之規定。
前項所述一定倍數由承銷團與發行公司議定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三倍
。
第 17-1 條
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案件採
競價拍賣者,應採單一價格標,即證交所辦理開標時,依投標價格高低順
序,由投標價格較高者依序累計投標數量,並以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
量之最後投標價格為單一得標價格;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數量,則應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最低承銷價格為單一得標
價格。
投標價格高於(含等於)單一得標價格者即為得標人,並一律以單一得標
價格為其得標價格。
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超過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就投標價格等於單一
得標價格之投標單,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如果超過以電子計
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
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案件承
銷商自行認購部分、競價拍賣賸餘部分之承銷價格,以單一得標價格為之
;首日掛牌價格部分,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範,以單一得標價
格為計算基礎。
開標結果除應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
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證交所及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 21 條
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
理承銷,並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但公營事業、依證交所「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
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
上櫃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
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
(一)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二)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三)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之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二、第二天:
(一)刊登承銷公告。
(二)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公開申購開始日。
三、第三天: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
    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四、第四天:
(一)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
(二)公開申購截止日。
(三)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
      截止日。
五、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
    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
    事宜。
六、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第七天:
(一)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寄發各中籤人。
(四)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八、第八天:特定人繳款(主辦承銷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特定人
    已繳交價款)或承銷商餘額包銷。
九、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或申請上市(櫃)公
      司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結算所。
(三)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十、第十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
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
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第 34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全數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日後,辦理下
列事項:
一、第一天: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
    及通知繳款; 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二、第二天:刊登承銷公告;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
    截止日。
三、第三天: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得
    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四、第四天: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
    日;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五、第五天:特定人繳款;承銷商餘額包銷。
六、第六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七、第七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公開招募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
上櫃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
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
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 40 條
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
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應於訂價及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
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寄發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二、第二天:繳款日,暨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退款日。
三、第三天:特定人繳款;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股款繳納憑證
    上市或上櫃。
四、第四天:承銷商餘額包銷;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五、第五天: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或上櫃公告。
六、第六天:發放股款繳納憑證並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件,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
購部分外,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
者,如公司員、工承購部分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得適用第一項
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辦理者,得優先配售予原股東,但仍應受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限制。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下之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係指未獲配售之圈購人所繳圈
購保證金,及獲配售圈購人所繳圈購保證金超過所配得有價證券應繳價款
部分之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圈購人繳款應扣除依前項規定予以退款(或不予退款)後賸
餘之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認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依第六項規定於收取圈購保證金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
中明訂圈購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第 41 條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依前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除
外)且全數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應於訂價及向本公會申報承
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及開始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相關應
    募書及通知繳款。
二、第二天:繳款日,暨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退款日。
三、第三天:特定人繳款;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申請有價證券
    上市或上櫃。
四、第四天:承銷商餘額包銷;完成相關名冊整理。
五、第五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六、第六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依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辦理之承銷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特別股案件,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部分
外,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如
公司員工承購部分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得適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辦理之承銷案
件,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全部
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係指未獲配售之圈購人所繳圈
購保證金,及獲配售圈購人所繳圈購保證金超過所配得有價證券應繳價款
部分之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圈購人繳款應扣除依前項規定予以退款(或不予退款)後賸
餘之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認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依第六項規定於收取圈購保證金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
中明訂圈購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第 42-1 條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公開申購案件,應於向本公會申報詢價
圈購約定書後第二個營業日起,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詢價公告(公開申購配售公告應併同辦理)及開始受理
    詢價圈購。
二、第二天:公開申購開始日。
三、第四天: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
    (按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上限計算)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四、第五天:
(一)訂定承銷價格,主辦承銷商並應將實際承銷價格,於當日上午十二
      時三十分前通知證交所及本公會,證交所並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
      以後揭露於證交所網站並傳送經紀商。
(二)依證交所彙整之公開申購數量計算申購倍數,調整詢價圈購及公開
      申購之數量。
(三)辦理詢價圈購配售。
(四)簽訂承銷契約。
(五)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
      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扣繳事宜。
五、第六天:
(一)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
      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二)向本公會報備承銷契約。
(三)寄發配售通知、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六、第七天:
(一)辦理承銷配售公告。
(二)圈購人繳款。
(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依實際承銷價格計算之)及郵寄工本費解
      交日。
(四)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五)主辦承銷商訂定之承銷價格與預扣價款如有差額,經紀商辦理無息
      退回中籤人之預扣承銷價款與實際承銷價款差額之退款作業。
(六)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或以
      電子方式寄發各中籤人。
(七) 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七、第八天:
    特定人繳款(主辦承銷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特定人已繳交價
    款)或承銷商自行認購。
八、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或申請上市(櫃)公
      司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結算所。
(三)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九、第十天:
    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全部或部
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保證
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
沒入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
承銷商於確定詢價圈購配售名單時,得要求獲配售之圈購人全額繳交承銷
價款,如圈購人未依規定辦理者,承銷商得取消其配售資格。
承銷商於證交所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將實際承銷價格揭露於網站
前,不得對外揭露實際承銷價格。
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時,主辦承銷商應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之時點通知證交所及本公會,證交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次一
營業日無息退回申購人之預扣承銷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惟申購處
理費不予退回;經紀商並於同日辦理申購處理費解交作業。
第 62 條
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台灣存託
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
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
理相關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承銷商餘額包銷。
    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登
    錄興櫃。
三、第九天:
    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3 條
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77-1 條
依第二十二條方式辦理之轉換公司債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掛牌日起第七
個營業日,彙整主、協辦承銷商獲配售人資料函報櫃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