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
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
(一)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二)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三)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之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二、第二天:
(一)刊登承銷公告。
(二)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公開申購開始日。
三、第三天: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
    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四、第四天:
(一)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
(二)公開申購截止日。
(三)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
      截止日。
五、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
    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
    事宜。
六、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第七天:
(一)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寄發各中籤人。
(四)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八、第八天:特定人繳款(主辦承銷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特定人
    已繳交價款)或承銷商餘額包銷。
九、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或申請上市(櫃)公
      司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結算所。
(三)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十、第十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
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
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證券自營商投標應依前項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 36 條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
分且符合第三十五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
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
一、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
    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四、受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之財團法人。
五、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
    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
八、承銷團各證券商。
九、擔任興櫃股票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櫃)公開銷售時之
    推薦證券商。
十、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