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九、經營跨境交易業務為主,僅接受證券商申報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接 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其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除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得不適用本標準其餘規定: (一)應設置辦公處。 (二)前款辦公處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設備。 (三)設置或遷移場地及設備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