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and Specific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Transactions
一 本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 項及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八 上櫃有價證券,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即 公告其上櫃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點相關作業程序及認定標準適 用第六點第三項、第七點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 (一) 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 (櫃) 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 金融控股公司上櫃者。 (二) 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 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