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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and Specific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Transactions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2
二、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本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買賣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
      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
      起算。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
      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
      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不適用本款規定。
(六)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股權過度集中者。
      3.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由本中心公告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