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
Taipei Exchange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llocation of Limits for Securities Eligible for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and Limits for Sales of Borrowed Securities
一、依據主管機關頒訂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暨 9 5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4596 號令訂定。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其受託買賣額度是否超過分配額 度,本中心依其委託、成交資料檢核。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經本中心依其委託資料檢核受託 買賣額度有超過分配額度時,本中心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其成交資料有超過分配額度時, 除成交當日委託人填具同意書同意以現款現券完成交割外,應就額度 超過部分以申報錯帳方式處理。 證券商有前項情事時,本中心除依「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 理要點」或「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陳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