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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一)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
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
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
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二) 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
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
,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三) 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
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
券交易。
(四)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
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
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
融券保證金一成。
(五)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
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
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
券保證金一成。
(六) 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
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
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七)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
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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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至三款、第九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
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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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本中心於次一年依第二點
第二款規定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符合融資融
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
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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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
,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以上。
(2) 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
之十五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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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致調
整該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俟該上櫃公司通知已無
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時,本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
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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