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歷史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8 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
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國內住所及出資額之限制。
投資人對所投資之事業,其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