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 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國內住所及出資額之限制。 投資人對所投資之事業,其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