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Foreign Nationals
投資人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 五項及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二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
投資人或其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左列各項法律條款 之限制: 一 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 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二 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 三 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甲、乙、丙、丁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 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共同出資之方 式者,仍受限制。 四 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甲、乙、丙、丁四目及第六十二 條,除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均應記名外之其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