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股東選任董事執行業務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準用之。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