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巿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 理之。
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 轄巿政府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