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 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 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 商譽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 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 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 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