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
減資基準日未逾十五日者,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
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以
一千元計收。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