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
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規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第 11 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四百元。查閱時
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
查閱後申請下列文件之影本者,應另繳納費用如下:
一、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暨其附件,每份十元。
二、前款以外文件者,每一張以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繳納費用外,應另繳納審查費一百元。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二份以
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