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Reservation of Corporate Names and Business Scop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歷史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
司所在地之省 (市) 、縣 (市) 名為限。
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名稱,其合併後之新公司名稱係由存續公司及消滅公司
之特取名稱整併,如各該特取名稱為地區名者,得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