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Reservation of Corporate Names and Business Scopes
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 司所在地之省 (市) 、縣 (市) 名為限。 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名稱,其合併後之新公司名稱係由存續公司及消滅公司 之特取名稱整併,如各該特取名稱為地區名者,得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