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司登記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歷史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 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
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 16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
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