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分公司之遷移或終止營業,應於遷移或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遷移或廢止登記。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 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