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dependent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uditing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mount of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歷史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送專撥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
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應檢送增減在
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及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
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
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