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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Tender Offer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歷史名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
    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
    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
    撤銷其應賣。
第 8 條
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
    之風險。
二、本會及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經主管
    機關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募
    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為收購對價者,該有價證券無法如期發行之風
    險。
五、條件成就後,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六、應賣股數之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七、應賣股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八、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第 11 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六個月內如與下列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
    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
(一)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所稱之關係人。
二、公開收購人與前款所列之人員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
    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三、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
    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
    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