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 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 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 已遵循相關法令。
第 24 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
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