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 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 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 已遵循相關法令。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 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