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 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 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 單位、主管及人員。 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