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and Attestation Engagement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本規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 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 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會計師及協助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以下合稱查核人員) 應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並督促助理人員持續進修。 前項會計師持續進修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訂定發布;修正時,亦同。
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規定辦理。